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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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三節 程序的意義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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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二节 法的合法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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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一节 法的根據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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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但是,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相互附麗、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