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國家權力必須具備自由的品質。

第三節 民主共和精神對國家權力品質的原則性要求

一、國家權力的道德根據

生命不僅是萬物的尺度, 而且是自身的尺度;凡是生命創造的東西, 都應當在生命之內找到道德根據。 因為, 生命之外是無道德感的自然, 生命之後只是蒼茫的虛無, 而生命之上則只有生命創造的價值觀念的意境。

國家權力是生命的創造, 同時也是一種對生命的強制, 凡是生命的創造對生命的強制, 都必須以有益於生命的強化和美化作為道德根據,都必須與生命的自由原則一致——強制性必須具備自由的品質。

物性本能和精神意境的結合構成生命。 本能是使生命屈從於外在的自然法則的力量, 是生命的宿命性, 因而是人性惡的根源; 精神是生命的自主創造, 是對自然法則的超越, 是生命自由的唯一根據, 因而是人類善的意境。 惡是自在的, 先在的,但是, 它不體現生命的本質; 善是主體的, 創造的, 並因此而體現生命區別於自然的獨特性。

本能不能被絕對否定。它以精神存在不可缺少的物性基礎的名義申明自己存在的權利。禁慾主義是以生命自閹的方式實現生命純淨的努力,然而,那種純淨是蒼白乾枯的, 那種努力只是對生命失望的嘆息。只有以強悍的精神能力在自在的本能岩石上,雕刻出情感的風彩和意義的箴言,生命才能從整體上成為一種高貴而優美的命運。

本能傾向於使生命個體性在意識中形成只對個體生存負責的私慾絕對觀念,使生命的群體性在社會中形成弱肉強食的獸性關係。精神則可能傾向於使生命個體性升華為對人類命運負責的主體性,升華為顯示生命獨特之美的個性,使生命群體性形成主體間的以共和良知為原則的社會關係。

本能與精神的搏戰是沒有最後結局的過程,精神可能成為本能的主宰,本能也可能成為精神的奴役者,無論對於生命個體還是人類命運來說,都是如此。而國家權力這種強制性,不成為限制惡的獸籠,就成為摧殘善的罪惡之力,結果如何全在於生命的選擇。

生命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社會關係是一種意志關係,是意志所確立的秩序。而國家權力的強制性確立的社會關係,便是政治秩序。

在本能的私慾絕對意識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情況下,政治秩序便意味著對特權集團利益的維護和對社會大多數成員利益的剝奪,便意味著對於國家權力的絕對權威性的確認和對公民權利的否定,便意味著精神自由的喪失和生命意志的退化。這種政治秩序體現了國家權力作為特權集團統治社會的暴力機器的性質。

正是由於上述這種違背生命自由原則的國家權力是一種極其漫長的歷史現象,因而使一批思想家從根本上喪失了對國家權力的信心。於是,不存在國家權力的社會,便成為這批思想家為人類設計的最終理想。

然而,生命永遠是在善與惡,精神與本能衝突的刀光劍影中伸展的命運之路,善與惡都要追求以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作為意志的表現。同時,生命又是社會關係中的個體存在,而社會關係就是秩序,有關公共事務的社會關係就是政治秩序。因此,確立並維護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就成為生命存在並實現其自由本質的基本條件之一。而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又必須以國家權力的自由意志化作為其前提。

只要生命還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政治秩序就是基本的社會關係之一;只要還存在著人性的善與惡的對峙,政治秩序就必須依靠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來維護。所以,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雖然充滿了善意的陽光,但是,那善意卻缺少實現的可能,那陽光只有虛構的溫暖。因為,國家權力的消亡必須以社會公共關係的消亡的和人性達到純然的善的意境為邏輯前提,而這種邏輯前提不可能成為現實。

另外,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雖然是出於對不公正的國家權力的憎惡和對社會自由的渴望,但是,它在徹底否定國家權力的同時,也否定了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秩序對於生命發展的價值。對政治秩序,即公共關係秩序的價值的否定,只能導致個體絕對本位意識,導致私慾絕對至上意識。這顯然是一種令人啼笑皆非的結果——國家權力消亡的政治理想,由否定不公正的國家權力為思想的出發點,最後卻又同專制國家權力在私慾絕對意識中重疊了。

生命以自由為原則,同時,生命又必須受到強制性限制——對人性中惡的因素的社會行為化傾向,必須限制。這種限制根本上是生命的自我限制,是人性中善的因素對惡的因素的限制。自由就在善對惡的限制中實現並保持其精神的高貴天性;善的價值觀念的國家權力意志化則是強制限制惡的基本方式。

罪惡的不是國家權力,而是國家權力的特權集團意志化,是國家權力的私有化。因此,需要做的也並不是徹底否定國家權力的價值,而是為國家權力尋找體現社會正義的道德基礎,是使國家權力意志具備與生命自由原則一致的品質,是以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準則。只有如此,國家權力意志才能超越生命自然本能,並鑄造出適於精神發展的公共關係秩序;只有如此,政治秩序才不再是為維護特權集團私利壓抑社會的宿命,而成為以共和良知為原則的生命競爭的競技場。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二、國家權力的非特殊意志化

為了使國家權力這種對生命的強制,成為有益於生命強化和美化的力量,首先必須給國家權力以非特殊意志化的品質。

國家權力的特殊意志化就是生命本能的私慾絕對意識的政治表現;就是生命創造的國家權力異化為壓抑生命自由的政治秩序的狀態;就是特權集團奴役全社會的狀態;就是公共關係的私利化的狀態,因而是人性惡獲得政治優勢的狀態。

人性是善與惡的戰場,但是,生命創造的國家權力則應該成為善的劍與盾,成為束縛惡的鐵鏈。按照生命原則的要求,國家權力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公共關係秩序,為生命活動和生命競爭確立公正的規則。生命在競爭中發展,競爭在公正的規則中體現社會正義。對破壞公正規則的行為加以懲罰,對符合公正規則的行為加以保護,這是國家權力之善的基本表現。國家權力意志以全體公民平等的法律權利為淵源,是規則公正性的基本保障。

國家權力意志超越特殊個體或者特殊集團的意志,是國家權力善化的前提;是國家權力確立的政治秩序與公共利益一致,而不是以公共秩序的名義維護特權私利的前提。國家權力意志成為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則是國家權力之善的象徵。只有國家權力意志具備了共和的品質,國家權力所確立的政治秩序才能體現以公民政治權利平等為基礎的普遍的公正,才能以每個公民的利益為基點形成共同利益的準則。——否定國家權力私有制,確立國家權力公有制,這是國家自由命運的政治前提。

為了使國家權力意志具有共和的品質,就必須實行法治,而不能實行人治。

人治是一種以超越於法之上的特殊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最高精神原則的政治方式,是與國家權力意志特權化相一致的政治方式。法治則是以體現為法的形式的價值原則,作為國家權力最高尺度的政治方式。價值原則不能僅因為具備了法的形式就當然具有了共和意志的品質,所以,如果立法權是某一特殊社會集團的特權,那麼,即使產生於這種立法權的法成為國家權力的最高原則,國家權力意志也不能因此而具有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共和的品質,國家權力鑄造的政治秩序也就不會體現民主共和精神要求的社會正義。可以得出結論——人治必定是與國家權力私利化相伴的政治方式,但是,某一特殊社會集團握有立法特權的法治,即歷史上的所謂貴族共和制以及現代的某一特殊集團實際掌握立法權的共和國,也只能造就維護特權的不公正的政治秩序。

價值原則雖然不能僅因為具備了法的形式就當然具有共和的品質,但是,法同時又是實現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體公民意志共和的唯一的意志形式,是使人性中的善成為社會關係和政治秩序的不可侵犯的價值尺度的唯一意志形式。以公民平等的政治權利為根據的立法權,是法的共和品質的保障,而以這樣的法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原則的法治,則是國家權力共和化的唯一的政治方式。

三、國家權力的非思想強制性

需要是創造之母,國家權力產生於需要--這是蘇格拉底的思想。不過,在蘇格拉底看來,對國家權力的需要乃是生存的需要,國家權力以生命群體的生存為目標。但是,說國家權力產生於需要,這是對的;說國家權力以生命的生存為目標,則是貶低了國家權力。

生存就是自然本能的表現和能力,僅僅為了生存,不需要任何精神能力,而只需要本能,憑藉本能之力生命就可以生存。本能除了物性的生存之外,再也沒有別的目標。因此,生命群體中的以生存為目標的強制力,都是本能之力,那種強制力不過是獸王對獸群的強制力。然而,國家權力是意志之力,它以生命意義的需要為目標,而不是以生存的需要為最終的價值追求。

在自然本能的水平上,人與其他生命現象是平等的;在存在的水平上,生命與萬物沒有根本差別。生命則以對意義的追求,對價值觀念的創造高於本能,以精神意境高於物性的存在。生命所創造的屬於人文世界的一切現象,其中也包括國家權力,都不屑於只以生存為目標,而要追求生存之上的意境。因為,生存只配作本能的目標,精神才是生命的本質,意義才是生命的目的,才是生命的高貴王冠。

國家權力的直接作用表現為確立某種政治秩序,某種社會關係秩序,但是,這種秩序又是意志的社會化。當意志只是本能的精神假象時,國家權力就降低為獸群中的強制之力,就成為維持一種獸群式存在的強制之力;當意志體現精神的本體要求時,國家權力就成為與生命的美化和強化相一致的秩序,就成為與生命本質對正義的理解相一致的強制性。

所以,國家權力只有以精神的發展為目標,才具有正義性。生命當然要以秩序作為生存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生命要給秩序以意義的品質,價值觀念的品質,並由此使秩序不僅是生存的基本條件,更是生命發展的政治條件。因此,體現民主共和原則的國家權力是需要的產物,但不是生存的需要,而是精神發展的需要。

精神由理性和情感構成,理性是高於本能的生存能力,高於本能之處在於,本能只是適應自然規律,而理性則傾向於理解並運用自然規律。理性活動體現了生命對外在於自身的自然的征服。當然,這種征服本身只是一種物性的超越,而不是價值觀念的超越。因為,理性不懂得愛和恨,所以,理性沒有創造意義的能力。情感是生命幸福感的根據,不能滿足愛和恨的要求,生命就無幸福可言。正是愛和恨的能力使情感成為意義的創造者。情感不僅以意義使理性活動具有了價值的靈魂,而且更體現了精神對生命之內的自然,即生命本能的超越,那是精神對物性的超越,意義的存在對非意義存在的超越。生命就在這種超越中成為自由觀念的創造者和追求者,生命過程就在這種超越中成為物性之上的精神的史詩。

國家權力只能因滿足精神發展的需要而具有正義性。精神的發展則體現為科學理性的深化和生命意義的豐盈,體現為精神對生命之外和生命之內的自然的超越不斷升華到新的水平。而精神的發展則要以思想自由為前提,思想自由是使絢麗多姿的精神之花開遍歷史山野的明媚的陽光。喪失了思想自由,精神就死了,生命就物化了,社會就獸性化了。因此,國家權力必須以維護思想自由作為神聖的天職,違背這一天職,就是對生命的反動。生命的創造物異化為否定生命的力量,這是人文歷史的悲劇,而摧殘自由的國家權力則是這種悲劇的主題曲之一。

凡是特殊集團的政治意志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地方,一定是國家權力的強制力壓抑思想自由的國度。國家權力的特權化,就意味著產生於個體性的私慾絕對意識的國家權力化。這種因國家權力而強化的私慾絕對意識,不僅傾向於攫取所有社會財富,而且傾向於使特權集團意志成為人類精神的唯一色調。為了實現這種個體本能的貪慾,國家權力不僅要懲罰違反政治秩序的行為,而且也要懲罰非特權集團意志的思想。因為,思想是行為的先導,任何超越特權意志的思想都是對特殊意志化的國家權力的挑戰,都是對精神自由的嚮往。

越是謬誤的東西,越是渴望具有真理的外形;越是私利的特權,越是要宣稱自己以全人類利益代表者的身分而當然應該擁有特權。因此,特權性的國家權力必然要以強制力來維持某種理論或信仰的不可討論的絕對真理性,並以這種絕對真理為壓抑思想自由進行辯護。

然而,任何不允許再思想的絕對真理,都是醜陋的謊言。絕對真理意味著思想已經找到了最後的歸宿,精神已經沒有繼續發展的餘地。如果思想成為多餘的,生命與豬狗有什麼區別?如果精神已經找到了墓碑,生命的歷史還有什麼繼續存在的必要?

一種理論或者信仰只有依靠其精神的魅力征服了人心時,才可能具有真理性。凡是需要憑藉強制力迫使所有生命接受的絕對真理,其聖潔的真理面孔的背面,一定是一個正在拉屎的臭屁股。

國家權力作為一種意志現象,當然要具有精神原則。但是,精神原則不能是壓抑思想自由的結果,而必須具備意志共和的品質,必須以公民意志的自由表達作為其道德根據。同時,精神原則又要隨時接受新思維的挑戰,要具有隨著文明的發展而不斷更新的能力,因為,自由不僅是生命超越自然宿命到過程,更是不斷超越自身的過程,是精神日漸豐盈的過程。這一過程將伴隨人文歷史的始終。

就人類整體命運的角度而言,思想自由是至善的象徵之一,因而也應當成為國家權力精神原則的支撐點。在思想自由中產生的價值觀念並不都是真理,但是,真理卻只能在思想自由中孕育。所以,不得懲罰思想,只能懲罰行為,這應當是國家權力強制性的基本原則——國家權力應當是的政治秩序的體現,而非思想強制性則是國家權力正義性的體現,是國家權力為保持其人性品質不得逾越的限度。

凡是對思想的懲罰,即使是以絕對真理的名義對思想的懲罰,都會使國家權力墮落為人性之惡。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國家權力對理論的懲罰才具有合理性,那就是這種理論聲稱除了自己之外,不再允許任何其他思想存在。因為,當一種理論否定了所有思想的生存權,而只肯定自己的生存權時,它也就同時喪失了受到國家權力保護的資格。因為,保障思想自由是善的國家權力的天職。

四、國家權力不得成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

社會活動必須在關係中進行,在邏輯秩序中進行。自然秩序由客體規律確定,社會秩序則由國家權力意志確定,並由權力的強制性實現。客體規律是宿命的,它不追求意義;國家權力意志則是生命的,它應當以意義為目標。但是,在國家權力意志私利化的狀態下,它就喪失了生命意義性,國家權力就異化為特權集團全面統治社會的強制力,而這種強制力又是通過滲透到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每一個角落的政治秩序來實現的——社會生活的全面政治化 ,是維護私利性國家權力的權威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因為,只有如此,國家權力才能成為社會的核心,國家權力所追求的特權集團的私利,才能在專制的政治秩序中結出散發著血腥氣的果實。

國家權力是一種秩序,而秩序是行為的尺度,並且按其本性只應當是行為的尺度。這種行為尺度以非私利的公正性和非特權的平等性,為公民的社會行為提供體現普遍正義的強制性秩序;為生命競爭提供體現人性之善的準則。

行為的尺度保持正義的品質,就不能同時具有行為主體的權利資格。行為的尺度同行為主體的權利當然是相互聯繫的概念,但是,它們的區別又是明確的。行為主體的權利是行為尺度的母體,而行為的尺度又是行為主體權利活動的限度。確立行為尺度時,主體權利高於行為尺度;行為尺度確立之後,它又以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的資格,高於任何個體權利。但是,這種“高於”只是行為尺度意義的,而不是實體權利意義的。

行為尺度既是行為的裁判者,又是為主體權利的實現服務的僕人。如果行為尺度具有了實體權利的性質,那就意味著尺度同它的創造者合一的狀態,就意味著尺度可以以實體權利自己確立自己的狀態。而在這種狀態下,行為尺度就異化為行為主體之上的絕對存在,異化為不受普遍的行為主體意志制約的特權性強制力——行為尺度不再只是行為主體權利活動的限度,而且成為行為主體權利的剝奪者。這是因為,行為尺度的實體權利化,就使國家權力的執掌者擁有了高於其他公民的特權。當國家權力只是一種行為尺度時,國家官員的個體權利與國家權力就是分立的概念,國家官員並不能因為執掌的權力而使其個體權利優於其他公民;當國家權力既是行為尺度,又是實體權利時,國家官員的個體權利就具有了其他公民所沒有的國家強制力。而這種特殊個體權利的國家權力化,就成為官員任意處置其他公民權利的根據,就成為專制政治的根據,就成為社會生活全面政治化的根據。

國家權力私利化的主要表現,就在於以國家權力作為實體權利的確定者,國家權力體系之外的公民實際上處於無權地位,而國家權利體系之內,則以權力等級作為實體權利的標準。因此,為了保持國家權力的民主共和性質,就必須否定國家權力的實體權利化,使國家權力只保持行為尺度的品質。而為了做到這一點,不僅要否定以國家權力為標準確定個體人身自由權利,更要否定國家權力的財產所有權化。

在法治狀態下,國家權力實際就是以法作為其意志,並強制實現法律規範的機制。它的目的只在於為公民的各種社會行為和各領域的生命競爭提供公正的規則。財產所有權是屬於行為主體和競爭主體的權利,而不應當是行為規則和競爭規則的品質。競爭規則一旦具有了競爭主體的品質,競爭規則本身就失去了公正性,因為,裁判的公正性是以超然於競爭主體之上的地位為前提的。如果國家權力同時具有財產所有權的性質,那麼,與其他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相比,這種所有權就會因為是同公共強制力凝在一起的,而擁有了特權優勢。這就只能使經濟競爭成為一種不公正的競爭,而喪失公正性乃是國家權力腐敗的主要標誌。國家權力成為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必然導致雙重的腐敗,即財富使權力腐敗,而權力又使財富腐敗。

如果說不得強制思想是國家權力的限度的話,那麼,不得成為確定人身權利的尺度和財產所有權主體,同樣是國家權力的基本限度。機制的存在和有效運行,當然需要一定的財富。但是,這些財富的所有權是公民財產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國家權力並非這些財富的所有權主體,而只是公民財產所有權授權的財產的運用者。同時,國家權力對其佔有的財富的運用,只能以保證國家權力的存在和有效運轉為限度,只有在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所必須的前提下,國家權力才能擁有某些經濟項目的經營權。

五、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性根據

人治的首要特徵在於,特殊個體的意志成為法之上的國家權力意志,這種國家權力的最高意志是與生命能動性直接凝結在一起的,因此,它有能力直接支配國家權力的強制機制。而且強制性機制的密度越高,權力意志的支配性效果就越明顯。這是人治總是與極權形式聯繫在一起的原因。

法治的首要特徵在於,法是國家權力意志的最高者,而且,法必須具備全體公民意志的共和形式。這種意志的共和形式是超越生命個體的,因此,自身不具備生命的能動性。而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機制是由生命個體組成的,它直接具有進行現實活動的能力。一方面是自身不具備生命能動性的意志的共和形式,一方面是具有進行直接的現實活動能力的強制性機制,如果這兩者合而為一,構成強制機制的各個特殊意志以其得到強制性強化的生命能動性,取得對共和意志形式的支配地位的情況就無法避免,這樣,共和的意志形式就難以成為強制性機制的靈魂,而強制性機制中的特殊意志,則會以意志的共和形式,即法的名義實現其自身的特殊價值取向,從而使法治名存實亡。

所以,為了實現法治,就必須使創立共和的意志形式的權力,即立法權,同強制機制,即行政權相分離,並通過對強制機制的監督,強制其在法的規範內運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是為了剝奪構成強制性機制的生命能動性否定非生命能動性的共和的意志形式的可能,監督則是為了強制性地使共和的意志形式成為國家權力強制機制的靈魂。

立法權是國家權力意志的創立者,行政權是權力意志的強制性和實效性,監督權則是權力意志在實效性中得到準確體現的保障。司法權一方面是監督權的對象,另一方面又以其對法律的解釋權形成對行政權的一種監督。顯而易見,監督權與行政權、司法權也必須分立,因為,如果監督者和監督對象合而為一,監督本身就不存在了。

無論是極權形式,還是權力分立的形式,都是為了滿足不同政治性質的國家權力意志實現自身內涵的需要。人治本性上要求極權,因為,作為與個體生命能動性直接凝結在一起的特殊意志的權力意志,只有通過極權這種高密度的權力形式,才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實現。法治本性上要求權力的分立,因為,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公民意志的共和形式,沒有生命的能動性,所以,它只有憑藉權力分立的機制,制約權力體系中的特殊意志,才能使自己得到準確實現。

(未完待续)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自由圣火》首发   袁紅冰版權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Share This

了解 自由聖火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