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三節 民主共和精神對國家權力品質的原則性要求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