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 第四章 財產所有權論 第一節 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制
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以偏私的政治權力為尺度確定的所有制,是政治權力掠奪財富的結果。偏私的政治只能造就社會的不公正,絕對的權力只能造成權力的腐敗,與偏私的絕對的政治權利結合在一起的財富又將異化為壓抑財富創造者的力量,並異化為人間苦難的一個根源。
專制政治下的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以偏私的政治權力為尺度確定的所有制,是政治權力掠奪財富的結果。偏私的政治只能造就社會的不公正,絕對的權力只能造成權力的腐敗,與偏私的絕對的政治權利結合在一起的財富又將異化為壓抑財富創造者的力量,並異化為人間苦難的一個根源。
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係,所以,若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
以共和意義上的公眾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靈魂;以權力制約為目的的權力分立;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為前提確立的、選擇以及被選擇為立法者與執政者的權利;以絕對思想自由權利為前提的受到國家權力約束的公民權利行為;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的全面監督——這些要素就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同時,這也是民主的合理限度。失去了這個基礎,國家權力就專制化;超出了這個限度,民主就異化為政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