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係,所以,若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四節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四節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

以共和意義上的公眾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靈魂;以權力制約為目的的權力分立;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為前提確立的、選擇以及被選擇為立法者與執政者的權利;以絕對思想自由權利為前提的受到國家權力約束的公民權利行為;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的全面監督——這些要素就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同時,這也是民主的合理限度。失去了這個基礎,國家權力就專制化;超出了這個限度,民主就異化為政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