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二章  法論

        法是人的尺度,而自由的人性是法的尺度

第四節 法治

一、法治的含義

法是一種古老的人文現象,法治亦幾乎與法同樣古老的理想。然而,法治的實現卻不與法同生共長。有法而無法治,曾經是一段極其漫長的歷史過程。

法是具有社會普遍性的意志形式,任何特殊意志要對社會進行統治或者管理,都只有通過法的形式,才能獲得可以作用於全社會的普遍性。可以說,法是特殊意志的擴大器,是作為特殊意志存在的生命管理社會不可缺少的槓桿,只要存在著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必要性,法就不可缺少,而無論這種管理的政治性質如何。各級官吏忠實執行法律,是統治意志得以實現的基本條件,所以,強調依法行使權力就成為法律現象中一個具有超時代共性的主題。即使是在典型人治的絕對君主制政治之下,也必然要求國家官吏依法行使權力。因此,「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觀念,並不能清晰準確地刻畫出法治的形象。

法治首先是關於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概念。如果國家最高行政權是以超越法律的特權個體意志或者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最終的價值尺度,這就是人治的特性;如果法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最終價值尺度,這便是法治的特點。

其次,法治是關於國家立法權的概念。為了使法確實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最終價值尺度,就必須實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因為,立法權是法律之母,如果立法權與行政權合一,行政權就以立法權為中介而成為法的權力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就不可能擁有對國家最高行政權的權威;相反,行政權就以法的權力根據的資格,獲得主宰法的能力,行政權力擁有者的特殊意志,就成為法的意志的根據。另外,為了實現法對行政權的優勢,使法成為行政權運行不得不遵守的規則,就必須有強而有力的監督機制對行政權進行嚴格監督。行政權是一匹野性未馴的馬,只有在監督的韁繩控馭之下,它才會追逐正義。行政權一旦超越了監督,立法權就只不過是一個橡皮圖章而已。這個橡皮圖章的唯一作用,就是在行政權的屁股上蓋上合法性的印記。

最後,法治還是同法的根本性質有關的概念。法的最高權威性是法治的根本特性之一。但是,法畢竟是生命創造的,並且以為生命服務為宗旨,因此,法的最高權威性不應當理解為一種高於生命的地位,而只意味著法作為普遍性的意志形式,高於任何個體的特殊意志的地位。然而,這種高於任何特殊意志的權威性,又是以法具備所有特殊意志的共和品質來論證其正義性。當法是個別特殊意志或者特權集團的意志的普遍性形式時,法的最高權威性就無法在民主共和精神中找到合理性根據,而只能在專制政治的理論邏輯中得到確認,因為,在上述情況下,法只不過是獨裁人格的國家強制力化。只有法成為所有公民特殊意志的共和意志形式時,法才能以其共和性而高於特殊性,並成為以實現生命自由原則為目標的最高權威。所以,法只有具備了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其最高權威性才是合理的;喪失了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法的最高權威性就異化為壓抑生命自由的力量。

二、人性的弱點和法的優勢

生命是在超越自然的過程中獲得只屬於自己的獨特命運的——生命以情感鑄造的意義超越自然物性,而成為精神的存在;以理性發掘的自然規則,使自己獲得按照意義與價值觀念的引導征服自然的能力。

生命以精神高於萬物,又以自然本能而同於萬物。精神是超越自然的生命的獨特性,是生命的意境本質;自然本能是精神的物性基礎,是生命本質在自然中的實際性存在的基礎。

自然不追求意義,也沒有價值的判斷,因此,生命的自然本能本身只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物性存在能力。價值判斷是精神的特權,是否與生命超越自然與宿命的根本意義一致,便成為善與惡之間的界碑。而自然本能是生命的自然性,是需要超越的純粹物性存在;產生於自然本能的私欲,如果不能在人文意境中升華為個性,並以此體現人文精神對自然物性的超越,那麼,它就只能成為使人與人之間形成獸與獸關係的因素,只能成為使生命自然物性化而不是人文精神化的因素。所以,自然本能在精神的視野中是惡的根源。

正因為本能是生命在自然中存在不可缺少的物性根據,所以,惡是長在的;正由於生命具有超越自然的精神能力,所以,善可以成為生命的目標。生命不是走一條向上的路,通向意義之路,就是走一條向下的路,通向自然本能的路,通向獸性的路。然而,向上的路往往是艱難的跋涉;走向下的路雖然會時時感到精神的空虛,但是,物欲的享樂卻會使精神的空虛中充盈著物性的快感——向上的路是艱難的,超越是艱難的,意義是艱難的,善是艱難的;而向下的路是輕鬆的,回歸自然是輕鬆的,因為,純粹的物性快感與私欲絕對的意識是自然所賜予的,它不需要創造的艱辛。這正是人性的弱點之所在。

善是創造的,因而是艱難的;惡是自然存在的,因而是輕鬆的。將社會正義的理想建立在任何特殊意志之上,都會使社會正義處於危險之中,都不能使社會正義獲得穩定、堅硬的基石。特殊意志一旦成為國家權力的意志,國家權力就處於私利化的現實危險之中。而國家權力的私利化,就是特權政治的人性根源,就是獨裁專制的權力意志。如果說私欲是惡的根源,那麼,私欲的國家權力化就是萬惡之源。

人治就是特殊意志成為國家權力的狀況,就是特殊意志的非共和性的國家權力化。因為,人治總是與專制政治相聯,而與民主共和精神相悖。

法是生命克服人性的弱點,以確立社會正義的一種意志形式。法因為超越了生命個體性而喪失了生命能動性,但是,法也同時具有了擺脫自然本能,而只確認人性之善的可能。法就是生命超越自身自然性的一種意志形式。

法並不能僅因其形式當然成為善的意志,而只是由於超越了生命自然個體性,從而具有了擺脫本能影響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向現實的轉化,要以法的合法性為條件,即要以法的內容非特殊意志化,以法的價值根據與生命自由原則一致為條件。當亞里斯多德提出法是正義的體現時,他只說出了一半真理;只有說具有合法性的法是正義的體現時,才是說出了真理的全部。

具有合法性的法成為國家權力的意志,是人性的善成為國家權力意志的狀況;具有合法性的法以國家權力為工具建造秩序,便是社會正義實現其原則的過程——具有合法性的法成為國家權力行為的權威,善就成為社會行為範疇內的強制性尺度。這正是法治的合理性根據。如果說法是生命超越自身個體性限制的一種普遍意志形式,那麼,法治就不僅是意志形式的超越,而且是意志內容的超越,而這種超越,是人類迄今所能尋找到的一種以善為標準確立社會正義的最基本方法。

三、法與公民權利的關係

法治要求法成為確立社會秩序的最高權威;同時,法的這種最高權威性又必須以全體公民平等擁有的立法權能作為根據。這就使法與公民權利的關係具有兩個不同含義的層次:即法由於產生於公民的立法權能而成為低於生命的現象,又由於具有確立社會秩序的最高權威而高於任何公民個體的權利。

法必須以全體公民平等擁有的立法權能為根據,並不是由於生命具有自然賦予的平等權利。在與價值觀念有關的範疇內,自然什麼也沒有賦予人類,因為,自然沒有產生價值觀念的能力,它不能賦予它本身沒有的東西。包括權利意識在內的所有價值觀念,都是生命自己創造的人文世界的特色,所以,一切價值判斷都應當,也只能從人類的命運中去尋找根據。

公民平等的立法權能,是基於保障法的合法性的需要。法的合法性的要求之一,就在於法必須是全體社會成員意志的共和形式。法具有共和意志形式的品質,又必須以全體公民的意志通過立法權能的表現為前提。當然,公民立法權能的實現方式,依據時代與民族條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上述原則是不變的。如果只有某些生命個體擁有立法權能,法就完全失去獲得全體公民共和意志形式品質的可能性,法就只能是特權專制政治的意志。而專制政治正是對生命自由原則的否定。所以,全體公民平等的立法權能乃是來自保障法的共和品質,從而保障實現生命自由原則與超越意志的需要;是來自生命本身的命運。這樣,法就不是生命之上的自在意志,而是生命之中的存在。生命之上的自在最高權威,必然有壓抑生命的傾向;生命之中的自主最高權威,才是生命自主追求幸福的標誌。

法因產生於公民的權利而低於生命,同時,又以共和意志的資格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法的最高權威性含義之一,就在於法高於任何個體或者個別集團的特殊意志。個體的權利必須以法的確認為前提,任何特殊意志的權利要求如果與法的精神相衝突,就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否定。只有如此,特殊意志之間才能以法為基準形成相互尊重的關係,並進而形成互利的關係。

特殊權利意志不能以法是產生於公民立法權能為理由,而要求高於法律的地位。因為,法並不是產生於個別的公民權利意志,而是全體公民立法權能合力的結果。如果特殊權利意志可以提出法律之外的權利要求,社會就將在共和精神的崩潰中陷於沒有正義標準的混亂;特殊權利意志之間則將以社會個體權利絕對性觀念為原則,形成相互剝奪、相互傷害的獸性關係。所以,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以和諧互利的社會關係體現社會正義所必須的。

討論至此,可以得出結論——確認法低於生命,低於生命的權利意志,是為了剝奪法的非生命的權威性;是為了體現法作為生命之善象徵的本性;是為了只以人性中善的原則,而不是以任何生命之外的絕對者作為法的尺度。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四、民主共和精神要求法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象徵

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這種觀念用以表述專制政治的法無疑是準確的。因為,專制政治是一種政治特權階級同整個社會對立的政治體制,是政治特權集團以國家強制力壓抑其他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體制,是以獸性原則處理不同利益階層之間關係的體制。以這種體制為政治依據的法,當然是處於政治特權地位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但是,人類並非必須選擇專制政治,因此,法也並不一定是統治階級的意志。

民主原則否定政治的特權化,要求實現非階級統治的社會,即任何特殊的社會集團或階層的意志,無論以任何理由都不能當然成為國家權力意志;共和精神否定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剝奪關係,要求不同利益集團之間以共和的良知為準則形成互利關係。這樣,基於非階級特權性的國家權力和以共和為準則的互利社會關係,法也就不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體現。

財富的絕對平均主義式社會分配,其合理性必須以所有社會成員的生命能力與運用生命能力的效率完全一致作為論據,然而,這種論據並不存在。在生命競爭中,財富一定形成不同層次的社會分布,從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因此,社會正義所要求的只是平等的競爭規則;同時,為了保證平等規則的實現,必須禁絕以財富作為政治權力與公民權利基礎的現象,即不允許財富的政治化,不允許以財富作為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尺度。另外,財富的不同階層分布是生命競爭的動力與結果,因而是常在的現象。但是,社會正義還要求,個體所處的階層既不是特權,也不是政治所確定的宿命,而是隨著不斷進行的競爭而不斷改變。勝者在上,敗者在下;然而,勝利不是永恆的桂冠,它可能在下一次競爭中失去;失敗也不是不變的宿命,它可以在再競爭的勝利中被遺忘。同時,勝者在上,只意味著財富的豐盈,而不是政治的特權;敗者在下,只意味著處於較低的財富層次,而不是法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降低。財富可以因競爭結果而不同,自由權利作為公正競爭的規則則具有不變的平等性。

在產生於自然本能的個體絕對本位觀念與私欲絕對意識的視野中,不同個體之間、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相互否定、互為客體、相互剝奪是合理的。然而,那只是自然的合理性,是獸性的合理性,而不是人文世界所要求的社會正義。自然的合理性只能體現投影在生命中的獸性陰影,而不能體現生命作為精神存在的本質,不能體現生命作為高於自然存在的人文存在的本質。確認階級對立所造成的社會與民族血淋淋的分裂是合理的,就是確認獸性是人性的主題。

社會正義正是在超越自然合理性的過程中實現的民主共和精神。而民主共和精神則要求不同生命個體、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形成超越獸性的互利關係,要求特殊利益只能在社會的互利中得到實現。

民主共和精神對不同個體與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之間的這種人文性要求,為法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象徵提供了基本的可能性。

五、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的涵義

法是自由的精神原則對生命行為基本要求的體現,是以自由精神原則為最高價值而形成的理性秩序。作為生命行為的基本尺度,法必須具備意志的共性品質,必須形成自我同一的邏輯體系。生命則是多樣性的存在,每一個個體都是一種特殊的命運、一種特殊的價值、一種特殊的利益;生命正因個體差異性而成為情趣無窮的過程。

正因為生命的多樣性,以及法只有具備自我同一的共性品質才能保持其普遍行為尺度的資格,所以,法的共同意志性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特殊價值觀與特殊利益的自然主義反映,並不意味著所有特殊意志內容的簡單相加,而是特殊意志相互重疊的部分,是揚棄不同特殊意志差異性之後所形成的共性。也就是說,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只能是不同特殊意志相互妥協的結果,只意味著一種共和的意志形式,一種建立在共和良知基礎上的生命共性。

正如太陽不能同樣照耀地球的每一個角落一樣,法也不能同時體現所有特殊意志的全部內容。法的共和性只能以特殊意志的多數原則為依據而產生。多數原則是產生共同意志的唯一具有共和良知的民主形式。個體絕對本位思潮卻將多數原則視為「多數暴政」,並以此作為對民主的一種否定。

以公民意志作為法的根據,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這個原則不能被理解為法同時是所有公民意志的反映,而只應理解為,每一公民都有平等表達意志的權利,並通過多數方式使特殊意志達到法律性的體現。之所以必須如此,是因為所有特殊意志在某一時期、對某一問題達到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如果法成為容納相互衝突意志的形式,那麼,法就會自我分裂,失去作為共同行為準則所必須具備的自我同一性——普遍標準的公正性,是以自我同一性為基礎的。

民主並不意味著特殊意志的絕對任意性,而只意味著每一特殊意志都具有法律化的可能;平等的民主權利也不意味著所有特殊意志都能法律化,而只意味著任何特殊意志都有同等的機會爭取成為多數。

否定多數原則的另一個理由認為,具有先知先覺的精英人物總是少數,大多數人缺乏深刻理解真理的能力,因此,多數原則只能選擇謬誤,從而是否定真理。

精英人物實現其意志只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策劃政治陰謀、鑄造政治暴力的方式;一是通過民主的多數原則方式。

政治陰謀與政治暴力只有在摧毀專制政治時才具有某種真理性,因為專制政治本身就是政治陰謀與政治暴力的結合體。當專制政治頑固到只能被暴力摧毀的程度時,暴力就是開拓真理之路的刀劍。所以,暴力只在特定意義上具有真理性,只是一種破壞性的真理。如果不是以摧毀專制政治為目標,那麼,通過暴力與政治陰謀實現的意志法律化,恰恰是專制政治的特性。事實上,現代中國自命為精英政治者所追求的,也不過是熱烈而虔誠地親吻開明專制的臭屁股。所以,即使意志是精英人物對真理的理解,真理也會因暴力的血腥與陰謀的卑劣而黯然失色。在此,可以引用我的一句哲學格言作為結論——「真理如果是醜陋的,人們寧肯去愛戀美麗的謬誤。」

摧毀作為政治陰謀與政治暴力象徵的專制政治,也許不得不需要有限度的暴力;但是,在專制政治的廢墟上建立法治秩序時,則必須以多數原則下公民平等權利的行使作為法的根據。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但是,按照法治原則,在任何情況下暴力都不能成為立法的方式,即使是摧毀專制政治的暴力也不行。暴力的真理性只在建造法治過程中,只在於為以民主多數原則立法提供前提——這個前提就是摧毀否定民主多數原則的專制政治。

個別生命理解真理,並不能改變人類的整體命運;多數人理解了真理,歷史才會超越過去的原則,而進入新的背景。在民主共和精神看來,只有通過思想自由權利的行使,使多數人理解真理,並以民主程序使真理法律化的生命,才配稱為精英,才配稱為人中之龍。而那種對多數生命懷有虐待狂式輕蔑的政治法律性注視,乃是獨裁人格的陰沉目光。

人格高尚者與卑賤者的界限是常在的,但是,法治要求以人性的方式而不是獸性的方式,使高尚聰慧的意志成為法律。事實上,用真理,而不是用暴力征服多數的能力,是獲得精英桂冠最基本的能力前提。至少在人性的意義上,在民主政治的意義上是如此。

法的社會共同意志性,除了意味著特定時期公民特殊意志的共和之外,還意味著在數千年文明史中凝聚成的對生命本質的價值性理解。

每一代生命都是有限的,但是,每一個時代的歷史卻不必重新開始。因為,人文世界的歷史具有連續性,而這種連續性就在生命所創造的精神成果中得到體現。生命的意義在於自由——這是迄今為止人文歷史所創造出的唯一絕對價值。所以,自由就有資格以人文世界意義基礎的名義,當然成為法的精神,成為社會共同意志的價值之冠。

每一代生命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對自由進行再理解,這種權利與義務來自生命對真理的責任,來自生命對自身命運的責任。雖然自由的內涵需要在不斷更新中日益豐盈,但是,「自由」這個詞本身就具有鮮明的價值取向。任何否定這種價值取向的意志,都不配成為法律意志。

自由就是對自然的超越,對自然與人間宿命的超越;自由就是超越意志——這是二十世紀末對自由的一種理解。我期待著超越意志成為新千年史中的歷史精神,成為法的精神。

(未完待续)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自由圣火》首发   袁紅冰版權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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