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係,所以,若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四節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
以共和意義上的公眾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靈魂;以權力制約為目的的權力分立;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為前提確立的、選擇以及被選擇為立法者與執政者的權利;以絕對思想自由權利為前提的受到國家權力約束的公民權利行為;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的全面監督——這些要素就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同時,這也是民主的合理限度。失去了這個基礎,國家權力就專制化;超出了這個限度,民主就異化為政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告中國國民黨全體黨員書 (by 復國黨思想導師袁紅冰、復國黨主席程凱力)
值此中國國民黨即將以最醜惡的方式入滅之際,借《告中國國民黨全體黨員書》簡要昭示復國黨的政治理念,是因爲復國黨所遵行的「中華民國2.0」理論,以及復國黨的「保台,反共,復國」的政治綱領,是所有國民黨員可能得精神和現實人生雙重救贖的唯一之途。
復國黨致中國人民暨世界各國政治領袖書 (by 復國黨思想導師袁紅冰、 復國黨主席程凱力)
如果不能阻止中共暴政的共產極權主義全球擴張戰略,二十一世紀就將以人類自由民主進程折戟沉沙的悲劇,被歷史記住。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三節 民主共和精神對國家權力品質的原則性要求
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二節 國家權力的私欲化
超越本能並創造高於獸性的人格——這是生命自由的起點。然而,超越是艱難的,自由是艱難的。心靈將永遠面對本能以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的資格提出的挑戰,自由的心靈和自然本能之間的搏鬥,是伴隨生命歷史始終的萬年決戰,而凱旋的榮耀並不總是屬於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萬古第一祭」書——中國共產主義罹難者祭文
黃河金浪滔滔,乃紅日悲難自禁而血湧;長江銀波滾滾,乃天河為人間大哀而倒傾之淚。我欲借蒼天為墓冢,大地為祭臺,明月為白燭,長風為悲歌,設萬古第一大祭;借「摧毀中共暴政,不死不休」之鐵血誓言,獻祭於中國共產主義罹難者億兆冤魂——不求冤魂安息於正義尚未得伸張之際,只求罹難神魂雲囤霧集於蒼穹之巔,看我等獻祭者,奮男雄之大義,再現刑天之猛志,與中共暴政決生死之戰。
袁紅冰:致北京大學當局書
自由的榮耀在上,萬劫不復的沉淪在下——命運正給你們最後一次選擇的機遇;斗轉星移,時間如馬踏飛鷹,白駒過隙,機遇轉瞬即逝;與永恆同在的,唯有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二节 法的合法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