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因為是社會關係中的存在而需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於人性善與惡的衝突長在而需國家權力的強制性;國家權力由於生命只有在自由中才能展現其本質,而需要民主共和精神作為其道德根據。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二節 國家權力的私欲化
超越本能並創造高於獸性的人格——這是生命自由的起點。然而,超越是艱難的,自由是艱難的。心靈將永遠面對本能以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的資格提出的挑戰,自由的心靈和自然本能之間的搏鬥,是伴隨生命歷史始終的萬年決戰,而凱旋的榮耀並不總是屬於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萬古第一祭」書——中國共產主義罹難者祭文
黃河金浪滔滔,乃紅日悲難自禁而血湧;長江銀波滾滾,乃天河為人間大哀而倒傾之淚。我欲借蒼天為墓冢,大地為祭臺,明月為白燭,長風為悲歌,設萬古第一大祭;借「摧毀中共暴政,不死不休」之鐵血誓言,獻祭於中國共產主義罹難者億兆冤魂——不求冤魂安息於正義尚未得伸張之際,只求罹難神魂雲囤霧集於蒼穹之巔,看我等獻祭者,奮男雄之大義,再現刑天之猛志,與中共暴政決生死之戰。
袁紅冰:致北京大學當局書
自由的榮耀在上,萬劫不復的沉淪在下——命運正給你們最後一次選擇的機遇;斗轉星移,時間如馬踏飛鷹,白駒過隙,機遇轉瞬即逝;與永恆同在的,唯有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二节 法的合法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一节 法的根據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但是,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相互附麗、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二節 群體意識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才產生共和的良知。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作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姿態萬千的原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因為,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進一步之後,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