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五節    國家權力的共和結構

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係,所以,若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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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二節 群體意識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二節 群體意識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才產生共和的良知。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作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姿態萬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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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因為,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進一步之後,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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