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互利的關係,所以,若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乃是共和的前提;共和又是相對獨立的主體間以妥協精神形成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所以,只有當共同意志具有高於個體意志的權威時,共同利益才能實現,共和精神才能實踐化。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四節 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
以共和意義上的公眾意志作為國家權力意志的靈魂;以權力制約為目的的權力分立;以平等的公民權利和多數原則為前提確立的、選擇以及被選擇為立法者與執政者的權利;以絕對思想自由權利為前提的受到國家權力約束的公民權利行為;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運行過程實施的全面監督——這些要素就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民主基礎,同時,這也是民主的合理限度。失去了這個基礎,國家權力就專制化;超出了這個限度,民主就異化為政治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三章 國家權力論 第二節 國家權力的私欲化
超越本能並創造高於獸性的人格——這是生命自由的起點。然而,超越是艱難的,自由是艱難的。心靈將永遠面對本能以生命存在的物性基礎的資格提出的挑戰,自由的心靈和自然本能之間的搏鬥,是伴隨生命歷史始終的萬年決戰,而凱旋的榮耀並不總是屬於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三節 程序的意義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一节 法的根據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但是,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相互附麗、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二節 群體意識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才產生共和的良知。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作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姿態萬千的原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因為,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進一步之後,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前言
民主與共和的觀念不是伸手就可以採摘的成熟的野果,而是需要在荒原上播撒的種子,只有創造性思維的汗水,才能使那種子長成偉岸的白楊。創造性的根據就在於,每一個時代,每一個民族所面臨的不自由因素的挑戰都各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