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榮耀在上,萬劫不復的沉淪在下——命運正給你們最後一次選擇的機遇;斗轉星移,時間如馬踏飛鷹,白駒過隙,機遇轉瞬即逝;與永恆同在的,唯有自由的心靈。
袁紅冰:致北京大學當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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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榮耀在上,萬劫不復的沉淪在下——命運正給你們最後一次選擇的機遇;斗轉星移,時間如馬踏飛鷹,白駒過隙,機遇轉瞬即逝;與永恆同在的,唯有自由的心靈。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