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但是,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相互附麗、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群體意識使個體權利意識在對生命社會性的確認中,由個體絕對本位觀念升華為個體相對本位的觀念;使個體權利意識具有了理解生命作為社會存在應當承擔的群體責任的能力。於是,絕對私慾的觀念得到了矯正,個體權利意識不再把其他個體視為權利的客體,而是視為權利的主體。這種主體與主體的對視,正是孕育權利平等原則的母體,同時也是孕育民主意識之前提的母體。而以所有生命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為前提的個體權利意識,就是民主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使群體意識在對生命個性的確認中,由群體絕對本位觀念升華為群體相對本位的觀念;使群體意識具有了理解個體權利的能力。於是,群體至上的觀念得到矯正,群體意識不再無視個體權利,而是把個體權利的意志表現看作構成群體意志的合理性根據——視個體權利為合理性基礎的共同意志和群體利益,正是共和精神的核心。
個體權利意識與群體意識,這兩種在各自邏輯立場上絕對衝突的精神意境,卻在相互融匯中,達到了互相否定而又互相肯定的和諧;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正是這種和諧的產物。
一、民主意識的原則性內涵
民主意識是一種政治法律意識,它的作用就在於,為生命賴以實現其意義的人文世界提供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
個體權利意識是民主意識的基石,而所有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則是民主意識的原則。
不過,必須指出,民主意識的平等原則,只是一種政治法律的概念,並不是哲學的概念。平等的只是政治法律權利,而在哲學人格上,生命永遠不會平等。因為,英雄與懦夫、高尚者與卑賤者之間的界限永存。同時,即使是生命之美,也要表現為不同的色調;即使是醜陋的生命,也總會表現為不同的形式——生命永遠不會形成唯一的人格,而且英雄與高尚者永遠在上,懦夫與卑賤者永遠在下。然而,庸人則往往傾向於以民主的名義提出政治法律權利之外的平等要求。他們以哲學人格的平等為論據,論證全方位的社會平均主義。他們把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的觀念,引伸為財富、地位、榮耀的絕對平均主義的分享。
但是,庸人們所要的,民主意識不會給予。因為,絕對平均主義是否定生命競爭的,而生命只有在競爭中才能保持其活力。競爭,那是生命的生命源泉。而民主意識所產生的政治法律制度,只為競爭提供公正的規則。再說一遍,民主制度不是平均分配社會財富和生命榮耀的上帝,而只是一種公正的規則,只是一種公正的秩序。庸人才乞求上帝的賜福,勇敢、強健的生命則只追求競爭中的凱旋。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公正性,首先表現為每一個個體的人身自由權利的平等。這種平等的權利,乃是生命實現個體價值,使生命意義化和主體化的社會保障。
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公正性還表現為,國家權力必須以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的平等政治權利為合法性基礎。在國家權力之根據的意義上,無論是英雄還是庸人,無論是高尚者還是卑賤者,也無論是自稱思想先進的社會集團和社會階層,還是被視為愚昧、落後的社會集團和社會階層,都只能具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因為,英雄人格和先進思想,只有在平等權利之下的政治競爭中才能得到確認。英雄人格和先進思想只能是競爭的結果,而不應該是事先的假設。歷史已經沉痛地告訴我們,這種事先的假設,往往只是為獨裁者攫取政治特權進行辯護的論據。
作為國家權力的根據,所有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是平等的。但是,在行使國家權力的意義上,社會成員政治權利的平等,只表現為一種機會的平等。因為,國家權力的範疇只能容納一小部分社會成員。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實行國家權力,只是小國寡民的夢。在現代國家,民主政治的公正性只表現為:為所有社會成員進入國家權力體系提供平等的機會,而且這種機會是通過法律秩序,而不是通過暴力實現的。以暴力作為通向國家權力之路,是一種獸群的規則;暴力只有作為暴力的否定者時,才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民主政治法律制度還以確認個人財產所有權為前提,為所有社會成員獲得財富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在經濟領域,公正性並不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只確認這樣的原則——付出智慧和勞動就可以獲得財富;付出最有價值的智慧和勞動者,就可以獲得最大的財富。那種不以能力和勞動為財富分配原則的平均主義社會理想,包括宣稱「按需分配」的共產主義理念,只是無賴漢式的理想。追求這種理想的民族,只能在生命的墮落中受到歷史的嘲笑,而且歷史已經在嘲笑了。
二、共和精神的原則性內涵
迄今為止,學者們一直僅僅把共和當作民主的一種政體形式來理解。但是,在我的思想視野中,共和並不是民主的附屬者,而是具有獨立人格的精神原則。共和與民主並肩而立,共同支撐起社會正義的理想。如果說,民主意識是以尊重其他個體權利為前提的對個體權利的確認,那麼,共和精神便是以生命個體權利和個體意志為基點,對群體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確認。這種群體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在民族的範圍內,表現為民族的利益和意志;在國家的範圍內,表現為國家利益和意志;在國際間,便表現為人類共存互利的社會性良知。
共和是個性的共存,是個體實現其價值之權利的社會性保障。個體權利是共和的基點,同時,生命個體又只能在社會中實現其生命原則。
以共和之名確認的群體利益和意志,是以個體權利的實現和個體意志的自由表達為前提的,是以生命個性為前提的。共和以權利平等之火,以生命個體意志和利益為礦石,熔煉並鑄造出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共和不能否認個體權利和意志,因為,個體權利和意志是共和之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根據;共和所否定的,只是泯滅了社會性存在良知的私慾絕對觀念,因為,私慾絕對觀念只能使社會在分裂中瓦解,只能使人與人的關係降低為狼與狼的關係。
從某種意義上說,共和精神是一種公正的社會關係,一種具有人類文明神韻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關係可以分為四個層次的不同原則。
個人的自由權利以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為限——這是共和的基本原則,也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層次。之所以說這是共和精神的基本原則,在於只有承認這一原則,個體的權利才應當得到其他個體的承認,才應當得到社會的承認;之所以說這是共和精神的最低層次,在於這一原則只是對人與人關係的消極確認,它缺乏刻畫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能力,而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正是生命作為社會存在所必須承擔的責任。這一原則體現的是對惡的限制,即限制對其他個體自由權利的侵害,但卻不是對善的肯定。限制惡是共和精神最基本的要求,但並非共和精神的全部內涵;對善的肯定,才是共和精神更高層次的要求。
所有個體在個性的實現中達到互利——這是共和精神第二層次的原則。私慾絕對觀念將個體彼此視為客體,將個體間的相互侵害視為生命關係的自然法則。而共和精神的精粹正在於,不同個體可以,並且應當在對共同利益認知的條件下,形成互助互利的關係。共和精神所要求的,不僅僅是不相互侵害,而且是不同個體、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互利。共同利益正是以互利為根據的;沒有個體之間互利性的共同利益,必定是虛假的。
互利原則是共和精神所確認的基本之善。這種善的靈魂在於,以利益對利益的交換,達到個體利益的增值。這種善是利益權衡的結果,是一種理性的良知。作為理性的良知,互利原則是合理的,是群體共同利益的基點;但作為意義,它仍然缺乏足以讓歷史為之歡歌悲泣的高尚情操。
利他精神——這是共和精神第三層次的原則。它因體現了生命對宿命的超越,而成為高於互利原則的精神境界。生命的個體性是自然所確定的,而個體感正是私慾絕對觀念的本能源泉。因此,可以說,私慾絕對觀念是一種生命本身的宿命。生命正是在超越自然、超越宿命的過程中,展開屬於人的歷史,獲得獨立於萬物的主體資格。超越萬物,首先必須超越自身的宿命。利他精神正是對生命自然個體性、對私慾絕對觀念的超越,因此,也是對宿命的超越。如果說互利原則仍然包含著保障自身私利的實用主義動機,那麼,利他主義則是一種超越實用主義的精神。私慾並非應當被絕對否定的因素,因為私慾是個體權利要求的自然基礎,是生命個性化之物性存在的前提;然而,私慾又是必須在社會性良知中加以升華的因素,因為,沒有這種升華,私慾絕對觀念便無法避免。
私慾並不等於個性。私慾只是自然本能,而個性乃是生命的精神形象,是個體所展現的、具有獨特性的生命精神之美。私慾唯有在社會性良知的升華中,才能成為個性存在的基礎,而利他精神正是這種升華的成果之一。利他行為所展現的高尚情操,是對私慾、亦即對生命自身宿命的超越;而超越宿命,正是生命自由的表現。獸群中不會出現利他的行為,利他精神是人類社會所特有的現象,因為獸不懂得自由,獸只是本能的存在;而人追求自由,人是情感的存在。
本能是私慾的根據,理性只是為私慾的合理性作證;唯有情感——這一生命的本質、這一唯獨屬於生命自身的真實,才要求私慾在社會性良知中得到美化。美化的方式就在於,以共和精神使私慾個性化、意義化,使私慾由本能昇華為高貴生命的價值體現。利他主義,正是這種生命價值的具體呈現之一。
本能是自然活力的生命表現形式,因此,本能並非生命個性的根據,而是所有生命得以存在所必須具備的共性;理性是客體法則的主觀表現形式,雖然不同生命個體的理性能力有所差異,但理性本質上屬於客體法則,而非生命主體所創造的意義,因此,理性亦不能成為生命個性的根據。唯有情感,才是生命唯一屬於自身、而不與任何外在者共享的特性。生命個性,正是不同個體所具有的獨特情感風格。以本能或理性作為最高原則的生命,是無個性的存在;唯有以情感為最高原則,生命才可能真正個性化——情感是生命個性的根據,而且是唯一的根據。利他主義正是一種情感行為,是激情狀態中的生命活動。因此,利他主義並非個性的死亡,而是個性光輝的展現過程;生動而優美的個性,唯有在利他行為中才能得到鮮明的體現。
對民族與人類命運的責任感——這是共和精神的最高層次原則,也是生命個體所能達到的最高社會意義境界。
自然本身沒有意義,意義是生命的創造。生命在創造人文世界的同時,也創造了意義,並藉此確認自身存在的價值。創造人文世界,意味著對自然的超越;創造意義,意味著對無意義之物性宿命的超越。正是在這種超越之中,生命展現出精神的魅力,展現出自由的美。
正如死亡是生命的根本宿命,自然個體性同樣是生命的根本宿命,是生命的自然屬性。超越宿命的壯麗舞姿,往往始於以精神境界對自身根本宿命的超越。如果說利他精神是生命對自身自然本能的超越,是一種生命之美,那麼,這種超越仍然只是個體層面的高尚情操,尚不足以成為歷史精神的高貴;這種美,也仍然只是個體之美,尚不足以構成歷史運動的壯麗。
對民族與人類命運的責任感,使生命對自身宿命的超越,獲得了社會性與歷史感,使生命由自然個體性的存在,提升為恢宏的社會性意義存在。這種責任感,是對民族與人類全部苦難與幸福負責的主體精神之顯現,是體現自由原則之歷史精神的鑄造者,是實現自由原則之歷史運動的人格源泉。共和精神,正是在這種責任感中達到了其燦爛的極致。
三、在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之間
民主意識,是在社會良知中升華了的個體權利意識;它雖以個體權利平等為前提,但其所強調的,是個體權利與個體價值。共和精神,則是在個體權利意識中升華了的群體意識;它雖然承認個體權利,但其所強調的,是社會利益與共同意志。
作為個體性存在,個體權利是生命展現其價值不可或缺的政治法律條件;作為社會性存在,群體利益與共同意志則是生命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因此,無論民主意識還是共和精神,都無法單獨體現作為社會性個體存在的生命,對政治法律精神的完整要求。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唯有在相互附麗、相互補充之中,方能使生命的個體權利意識與社會性良知達成平衡,從而形成全面體現社會正義的政治法律精神。失去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中的任何一個支柱,社會正義都將在傾斜中崩塌。
喪失共和精神,民主意識便會在對個體權利的強調中,退化為個體權利的絕對觀念。這種退化必然導致社會分裂、民族分裂。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將因無視互利原則而彼此仇視;不同民族與地區,將因缺乏對共同利益的理解而進行拚死爭奪;不同個體,也將因彼此侵害權利而陷入冷酷的狼與狼的關係。在這樣的社會分裂中,最終受害的仍是每一個個體。個體權利的絕對化,恰恰造成了對個體權利的否定;不同社會利益集團、不同民族與地區的自身利益絕對觀念,也只會導致對其自身利益的傷害。
在摧毀專制政治的過程中出現的暴民政治,是民主衝動超越共和精神原則所造成的極端社會後果,是民主意識的異化。形形色色的保守主義者因此否定民主政治,並在不同程度上論證專制政治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暴民政治的現象令我痛心,而保守主義的論調則令我厭惡。民主的異化並不能證明專制政治的合理性,專制政治的罪惡早已被其自身實踐所證實。防止暴民政治的方式,不應是否定民主政治、肯定專制政治,而應是為民主意識注入共和精神的原則,使個體權利在共和精神的背景中展開。
喪失民主意識,共和精神必然退化為共同利益與共同意志的絕對化觀念,退化為蔑視個體權利的政治法律精神。然而,未以平等呈現個體利益為前提的所謂共同利益,實際上只能是特權集團的利益;未以所有個體意志自由表達為前提形成的所謂共同意志,也只能是特權集團的意志。極權政治正是共和精神退化與異化的政治結果,而歷史上與現實中那種蔑視個體權利地位的狹隘民族利己主義,則是共和精神在民族意識中的異化。
出於對極權政治與壓抑個性的民族主義的仇恨,極端個人主義者以對個體權利的絕對肯定,來否定社會共同利益與民族意志。然而,正如民主的異化不能成為專制政治合理性的論證,共和精神的異化亦不能成為支持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依據,更不能成為否定共同利益與民族情感的理由。因為,對共同利益的理解,是社會性存在所必須具備的良知,而民族情感,亦是生命基本的情感境界之一。社會正義所要求的,是在民主意識的基礎上重鑄共和精神,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重塑共同意志與民族精神。
無論民主意識,還是共和精神,都無法單獨滿足社會正義的要求。以民主意識為基礎,共和精神才能保持其合理性;同樣,以共和精神為原則,民主意識亦才能保持其合理性。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正是社會正義的雙翼——這便是本章的思想結論。在此之後,我將以由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共同構成的社會正義要求,展開後續的思想論述。
(未完待续)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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