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袁红冰纵论天下】专题:北京官场耳语疯传对习近平的致命判断 02142026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三節 程序的意義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