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一、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
個體性是生命存在的自然形式,因此,個體感是生命的天賦。然而,個體感並不是主體意識,而只是一種本能的感觸,因為它還沒有價值觀念化——價值觀念化是主體與客體的分野;客體沒有價值觀念,主體才創造並追求價值觀念。
個體感是私欲本能的源泉。私欲作為自然的存在是合理的;作為社會的存在,它的合理性需要以共和精神為前提來論證。
個體權利意識是個體的價值觀念化,是生命存在由自然形式向精神形式的一種昇華,是個體感的政治法律要求,因此,也就是生命由客體的存在向主體存在跨出的第一步。
以自然個體性為根據產生的權利意識,具有個體本位的天然傾向。個體權利意識是一種只對個體自身負責,而不對社會負責的權利意識。個體權利意識只以個體為主體,而以自然和社會為客體。「他人就是地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是狼與狼之間的關係」等陰鬱的描述,正體現了個體權利意識視野中的生命關係。
個體權利意識是私欲的政治法律要求,它自身沒有孕育共和精神的能力,沒有產生利他主義的高尚情操的能力。所以,個體權利意識只是主體意識的萌芽,而不等於主體意識。因為,主體意識是一種不僅對個體負責,而且對人類命運負責的意志,個體權利意識的胸懷則容納不下人類命運的觀念。
個體權利意識是生命由客體存在向主體存在跨出的第一步,這是輝煌與陰鬱相伴的一步。輝煌之處在於,這一步使生命跨出了自然狀態,跨越了精神狀態與非價值存在之間的界限;陰鬱之處在於,它只是私欲範疇內的舞步。
二、個體權利意識不等於民主意識
民主意識是以所有個體政治法律權利平等為前提的個體權利意識。因此,它是個體權利意識的群體化、社會化。個體權利意識天生缺乏的正是民主意識的前提,它的視野中只有個體本位的權利觀念,而沒有所有社會成員政治法律人格平等的意識。這種意識在強悍的生命中,表現為獨裁人格;在軟弱的生命中,表現為絕對個人主義人格。
專制政治和貴族共和制,以及部分社會成員的民主制,都是獨裁人格的政治法律表現。順便指出,把貴族共和和部分社會成員的民主制理解為民主政治的觀念,只是對民主的形式上的理解,它體現不了民主意識的原則和靈魂,因為,民主是同整個人類命運,和所有社會成員有關的概念。所以,把社會成員劃分為貴族和平民,劃分為有選舉權者和無選舉權者的政治法律制度,都不過是獨裁制度的不同形式。
獨裁人格在民族意識中則形成狹隘的民族利己主義。民族利己主義不承認其它民族的國際法權利,甚至不承認其它民族的生存權。德國人的大日爾曼主義,日本人的大東亞共榮圈理想,以及當代那些宣稱以民族宗教統一人類精神境界的政教合一政治勢力,都是獨裁人格之子。
我劃分絕對個人主義與獨裁人格的界限是,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由於其生命力的軟弱,而不敢像獨裁人格那樣提出專制政治的要求,因此,絕對個人主義一般只表現為物欲的貪婪等淺薄的獸性人格。
絕對個人主義人格不相信,個體的存在之上還有正義與良知,理想與信念;不懂得,除了爭取個體的物欲滿足之外,生命還對人類命運負有責任。在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看來,自由的理想不過是個體權利任意妄為的境界,而物性私欲的追求是生命的唯一原則。
缺乏對個體權利的認知的生命,是生命的非主體狀態,是生命的本能狀態,這種本能的生命構成了專制政治的社會基礎。絕對個人主義人格以其對個體權利的極端理解而成為瓦解專制政治的人格力量之一。因此,在專制政治的存續時期,絕對個人主義同處於本能狀態的生命相比,是一種促使歷史進步的力量,是使人類命運擺脫專制政治的宿命的力量。
但是,在專制政治作為一個歷史的概念無可挽回地崩潰的過程中,絕對個人主義人格卻會成為以民主共和精神重建現代政治的人格障礙。因為,在絕對個人主義人格的理念中,個體權利就是私欲的法律化;專制政治崩潰之後,個體權利就可以不受任何生命原則的束縛。這種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造成私欲橫流的歷史漩渦。在這個歷史漩渦中,所有個體之間,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將進行既沒有民主秩序,又沒有共和良知的獸性本能的競爭;原來構成專制國家的不同地區之間,不同民族之間,將只以私利為原則,提出並實行分離主義的社會運動。
當個體只確認自己的權利,而蔑視其他個體的權利時,他本身的權利也就必定受到蔑視;當一個地區,一個民族只確認自己的利益,而不能以共和的良知尊重其他地區、其他民族的利益時,這個地區,這個民族的利益也必定不能受到尊重。所以,絕對個人主義人格沒有能力在專制政治的廢墟上重建民主共和的社會秩序,而只能造成為私利進行爭奪的,長期混亂的社會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自由被曲解為私欲的放縱,民主意識被強迫為私欲辯護,共和精神被輕蔑地從社會原則中抹去。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將喪失優美的情操,歷史將喪失高貴的理想,生命將由此受到侮辱,只有既不對人類命運負責,又不對社會正義負責的個體絕對本位意識在興高采烈地唱著庸俗的歌——專制政治的壓抑消失之後,單純的個體權利意識將以其對私利的絕對肯定,而成為社會和民族分裂的因素。問題並不在於分裂,而在於這種分裂中沒有生命作為社會的動物必須具備的共和的良知。
綜上所述,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因為,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進一步之後,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然而,我並不因此而否定個體權利意識,相反,我所要作的,不是尋求個體權利意識走向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的精神之路。
(未完待续)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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