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二章 法論

法是人的尺度,而自由的人性是法的尺度

第一节  法的根據

一、法是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

法是同人類文明的歷史同樣古老的人文世界的現象。法存在的必要性在於,主權者的個體意志只有通過法,才能獲得社會性的形式,並以這種社會形式為基點成為普遍性的規範。無論主權者是君主,還是一個特權集團,或者被認為是全體社會成員,情況都是如此。所以說,法是使個體意志超越生命自然個體性的限制而社會化為普遍規範的基本方式,因而也是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

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的行為規範——這大概是我們對於不同時代、不同政治體制中的法所能作出的最具共相的表述。但是,在共相之中,卻又刻畫著不同法的原則性區別。這些原則性區別的最觸目的表現,就在於對法的根據的不同觀念。法的根據的原則決定著法的作用、法的目的、法的精神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上的根本差異,而不變的,只是法作為一種基本的政治方式的存在。

二、法的根據的神意化

在人的意志之上尋找法的根據,把法的根據看作絕對在上者和至善者,是一種古老的法律現象。這現象的存在並不能說明其在人性意義上的合理性,而只說明了人性還沒有觸摸到自由意識的邊緣。因為,生命只有確認了自身獨立的宇宙主體性,自由意識才會在生命的視野中展現。所以,以高於人格的神格作為根據的法,都是生命不自由的法律表現,都是專制政治的政治方式。專制政治中的特權集團以神意體現者的資格使自己獲得高於其他社會成員的人格,從而為其獨裁人格的法律意志化找到了根據。

雖然法的根據的神意化是一種古老的法律現象,但是,這種古老的現象在近現代也並沒有完全死去。由於民主意識和生命主體性的較為普遍的增強,近現代的專制政治不得不以變通的方式來體現神意法的精神,即政治特權集團確認自己具有最優秀的人格和高尚的情操,確認自己是人類幸福的體現者,並進而確認自己的意志是高於普遍的社會成員意志,是法的根據。同時,具有最優秀的人格和最高尚的情操,是政治特權集團自己對自己作出的判斷,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法的根據也不必取得社會成員的普遍同意。於是,神意法的精神就由此以一種虛偽的方式獲得了現代的活力。因為,神意法的本質並不在於虛構了一個高於普遍人格的神格,而在於政治特權集團確認自己是高於普遍人格的至善者的意志象徵。所以,凡是以自命為至善意志象徵的政治特權集團的意志作為根據的法,都不過是神意法的古老觀念產生的現代雜種。

三、自然法觀念

自然法「永遠是公正和善良的東西」,自然法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神明制訂的,總是保持穩定和不變」——古羅馬法體系中的這些法律格言,可以說是人類文明前期對自然法觀念的典型表述。從中不難看出,當時作為人定法根據的自然法觀念具有神意與理性重疊的傾向。當然,這種重疊是神意在上,理性在下的。

文藝復興之後,自然法仍然被視為人定法的根據。但是,自然法觀念的內容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神義基本被抹去了,自然法被認為是呈現在理性中的自然規律的原則,而理性則被認為是對自然法則的理解和遵從。在這種更新的自然法觀念中,自然法則是法的最高根據。而生命的理性則是自然法則的主觀載體,因而在一定意義上,也就具有了法的根據的資格。顯而易見,同神意法相比,近代自然法觀念表現了生命主體意識的強化,因為,法的根據不再是高踞於人性之上、並主宰人性的神格,而是通過理性而與人性相連的自然法則。但是,從另一角度看,以自然法則作為人定法的根據,仍然沒有徹底超越在人的意志之上尋找根據的古老的法律意識。猿站立起來就是人,人站立起來就是宇宙的主體,就是人世法則的唯一立法者,就是人類自身的尺度,就是自由的創造者。然而,在近代自然法觀念中,人還沒有站立起來。因為,生命意志還沒有取得法的根據的資格,生命還不是以自然為客體的主體,而是自然之下的存在。

將自由權利視為一項根本的自然權利,是近代自然法觀念中最輝煌的思想之一。它極其生動地體現了生命意識由非主體意識向主體意識的進化。儘管自由權利被認為是外在的規定性,是自然的恩賜,是理性的啟示,而不是生命的自主創造,不是生命意志的體現,不是情感的愛戀,但是,自由權利畢竟具有了法的最高根據的資格。這種具有最終價值判斷意味的法律思想,成為近代法律崇尚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特點的精神背景,它使公民權利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層次,而使以往作為政治特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力降沉到較低的法律層次。這是近代自然法觀念的歷史功績。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於近代自然法觀念把自由權利視為自然法則,所以,對自由權利的理解更傾向於同生命本能相連,而缺少精神魅力。雖然生命是群體的動物,但是,個體性畢竟是生命最基本的自然存在形態。以自然法則作為自由權利的根據,法律規範當然也就更注重對個體本位的價值判斷所產生的個體權利以及與個體性相連的私欲的確認和保護,而較少注意對民族和社會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的體現。這樣一種強調個體權利而缺乏共和良知的法律精神,當然不能完整地體現社會正義,因為,它以法律名義發揮著鼓勵私欲絕對意識和個體權利絕對高於群體利益觀念的道德作用。私欲絕對意識不能造就一個高尚的社會,追求個體權利絕對高於群體利益,也只能導致人與人關係的獸性化,導致社會的動盪混亂,導致社會公共行為效率的降低。比如,資本主義前期個體財產所有權缺乏共和良知的無限制行使,就曾經造成了資本原始積累的血腥過程,那段冷峻的歷史,不僅是一種經濟事實,而且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一種缺乏共和良知的法律事實。

如果說近代自然法觀念由於確認自由是根本的自然權利而贏得了歷史的榮耀,那麼,在黑格爾法哲學中,近代自然法觀念卻以一種變態的形式成為思想墮落的象徵。

在思辨哲學領域,黑格爾虛構了一個高於生命的客觀精神作為宇宙的根本原則。因此,在政治哲學領域,或者說法哲學領域,他認為,歷史不過是這個先在的客觀精神的展現,而國家,特別是普魯士帝國,則是這個客觀精神在人世的最高體現。這樣,不僅生命自由的本質被否定了,即生命自主創造命運的權利被否定了,而且國家具有絕對性權威的古老觀念再次得到肯定。自然存在的客觀精神既然是宇宙的根本規則,當然也就成為法的根據;國家既然是絕對的客觀精神在人世的最高象徵,國家權力當然也就擁有了高於公民權利的絕對權威。正是黑格爾的這種法哲學精神,通過與近代共產主義烏托邦理想的絕對平均主義的聯婚,為近現代專制政治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產生提供了精神基礎。

可以說,黑格爾的法哲學精神雖然同典型意義上的近代自然法觀念有某種區別,但是,他確認存在著一個高於生命的自然先在的客觀精神,並以這種精神作為國家法的根據的觀念,顯然是同典型的自然法觀念遵循著同一個思想邏輯。

四、在自然法觀念之後

二十世紀以來,自然法觀念似乎已經成為一朵日漸枯萎的花。新出現的各種法學流派,從多元主義到實證主義,從社會法學派到純粹法學派等等,它們的理論代表人物大都不是明確表達了對自然法觀念的否定,就是以不加討論的方式表現了對自然法觀念的輕蔑。然而,在否定和輕蔑後面,並不能發現更為豐盈的法的精神,卻只能看到一種功利性或實用主義的法的觀念。在這種觀念中,法失去了高尚的情操,失去了形而上的高貴的價值品格,而只成為一種功利性的規範,成為一種類似於機器的東西,成為一種缺乏精神根據的理性。

人類在設計並創造征服自然的手段時,應當強調功利性和實用性,甚至應當只強調功利性和實用性,而基本不考慮源於情感的生命價值觀,不必考慮正義與良知等形而上的問題,不必考慮功利理性之上的意義,因為,征服自然的手段是處理生命與自然之間關係的理性方式,而自然既沒有情感,也不需要價值觀和意義。但是,人類在設計並創造管理生命活動的秩序,即法律時,則必須以意義和生命價值觀作為功利性的靈魂,因為,法律主要是一種生命對生命的規範,而生命本質上是創造價值觀的情感的存在,是追求意義的存在。

征服自然的手段是生存本能通過理性得到強化的功能,它以實用性功利主義為原則;設立生命秩序的手段,即法律,則是理性化的情感,它以意義和生命價值觀為原則,而且以實效性作為實現這種原則的根據。管理物性運動的規則只需要實用技術性,管理精神動物的規則必須以價值觀念作為合理性根據。法律一旦垂下了注視生命價值的眼睛,它就只能看到生命本能,並使自己成為管理本能動物的規則,而不是高貴的精神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這不僅是法律的墮落,同時也是生命的墮落,生命由精神的存在向本能動物的墮落。

二十世紀以來的種種法學流派在拋棄了自然法觀念的同時,也拋棄了追求高貴價值觀的努力。這使得歷史在自然法觀念之後,沒有看到法的精神再次輝煌崛起,卻只看到了法律在完全功利性和實用性中的庸俗化。儘管這種趨勢使法的技術性得到了增強,但是,同時也使法失去了高貴的精神根據,失去了作為精神動物行為規範所必須具備的生命價值感。然而,生命畢竟是情感的動物,並且因情感而區別於萬物,成為意義的創造者;生命畢竟要追求物質享樂之上的精神意境,並且因這種追求而高於萬物,成為宇宙的主體。

由於法的純粹實用性、功利性和技術性的趨勢是產生於現代法治比較發達的國家,因而被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是一種先進的趨勢。對這種趨勢的先進性的論證之一,在於認為現代法治發達的國家,已經徹底解決了法的精神的問題,已經越過了討論法的價值根據的歷史階段,法學思想已經只剩下一件事可做,就是發展法的實用技術性。但是,生命的本質在於精神,而且這種本質只有在創造性發展中,在不斷超越過去中,才能保持其意義。在任何領域中,從任何角度上認為精神已經說完了所有的話,都是對生命本質的否定,都是對生命意義的否定,都是對人文世界進一步發展的可能性的否定。法的根據、法的精神是法律歷史性發展的前導,放棄了對法的精神的關注並不是法的先進性的象徵,而只能說明法的發展越過了浪峰之後,已經進入了需要重新尋找精神的啟明星的時期——先進的只是近代自然法觀念否定了過去的法的精神之後所形成的法律體系,而不是在自然法觀念之後法的精神的凋零。我斷言,現代法治發達的國家所面臨的諸多法律難題,從安樂死到同性戀的憲法權利化,從個體權利與社會利益的界限到種族權利的某些實際不平等等等這類重大問題,並不能僅僅通過法的技術性的強化得到解決,解決這些難題需要對法的根本價值觀念重新審視。

產生於現代法治比較發達國家的法的實用性和功利性趨勢,卻往往在缺乏現代法治精神的國家的某些法學家的目光中,受到了火辣辣的熱情的注視。這批法學家們通過對法的根本價值觀問題的輕視表現他們的務實品質,通過對法的純技術性的研究表現他們的非政治化的學術清高;然而,在以專制政治為依據的法還在以合法的名義製造人間悲劇的艱難時刻,在需要以新的法的精神摧毀特權法的價值根據的歷史時刻,這些法學家的所謂務實品質後面,不過跳動著一顆缺乏承擔民族責任和社會正義責任勇氣的怯懦的心;這些法學家的所謂非政治性的學術清高後面,也不過是藏著只配思考女人式的瑣碎問題的蒼白智力。

我並不否定對法進行實用性、技術性研究的價值,我只否定以實用性、技術性的研究否定法的精神研究的趨勢;我並不認為法的精神是法學的唯一課題,我只認為,在任何時期,法的精神的發展都是法的技術性的價值根據。二十世紀以來的種種法學流派對自然法觀念的「超越」,不過是向深淵中的跳躍,是一種精神的墮落和思想能力的弱化;同那些創造了近代自然法觀念的偉大先哲們相比,二十世紀的法學家們不過是一批自以為是的弱智者,他們的思想已經弱化得無力舉起社會正義與良知、生命意義與價值等飽含人類永久期待的沉甸甸的問題;他們乾枯的法學思想實在不配與近代自然法觀念為敵。

但是,精神的空虛一定要由新的精神來充盈。我預言,一種更能體現生命主體性的法的精神,將會伴隨著二十一世紀的第一縷淡紅的晨光,閃耀在未來的雲端。

五、法的根據不在生命之外,就在人類的根本命運中

在生命之外、在人世之上尋找法的根據的努力,是基於生命的非主體意識而產生的思路,是生命缺乏自主創造意識、缺乏主宰自身命運的信念的表現,是一種不自由的表現——非主體者不可能自由,自由是只屬於主體的榮耀。

正如幸福就在人的心中一樣,法的根據也在人性中,在生命的自由意志中,而自由是生命的根本命運。我所確認的自由,不是本能或個體性的放縱,而是同人類整體命運有關的、高於本能的意境;不是對自然法則或理性的遵從,而是對自然與理性的超越,對外在宿命的超越。

生命不是由於遵從自然法則,而是由於對自然法則的超越,才獲得了獨立於萬物的命運,才創造了自然歷史之上的、追求意義與價值的人文歷史,才開拓了物性之上的精神過程——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然的法則,而是生命的自主創造,自由不在生命之外,就在生命之內。生命本身就是超越自然的現象,就是超越自然宿命的結果,就是自由;而向自然的回歸就意味著生命獨特性的消失,意味著意義的消失,意味著生命的失敗。所以,自然法則不配成為法的根據。

理性是自然法則的主觀存在形式,準確反映自然法則就成為理性的靈魂——理性是主觀之鏡,而自然法則是鏡中影像的原型。由於自然之中沒有意義,所以理性本身也沒有意義的願望和能力,意義只是情感的創造,理性不能成為意義的創造者;在意義的問題上,理性是盲目的。同時,由於理性只是客體規則的主體存在形式,所以,遵從理性並不能獲得主體的自由,因為,無條件地遵從理性同遵從自然是同一回事。

超越自然法則並不是說生命可以脫離自然,事實上,自然法則是生命存在的永恆背景。所以,從在自然中的存在這一角度看,生命必須遵從自然法則,當然也必須遵從理性。生命對自然的超越,主要表現為創造自然歷史之上的人文歷史,創造情感的意境,創造屬於精神的意義和價值觀世界。理性是對自然法則的理解,因而是生命保持自身存在的能力。當我們說不能遵從理性時,只是從創造生命價值的角度而言的。只要生命創造出超越理性的生命價值觀,並以這種生命價值觀為理性提供意義的座標,理性就被注入了注視並信仰生命價值的靈魂,就具有了主體的自由意志,就會成為生命超越自然的能力,因為,理解是超越的前提。

情感是生命意義和價值觀的原則,理性則是存在的原則。在確認法的根據這一法的最高價值判斷時,必須超越理性,因為,理性不是價值觀的原則,理性不相信自由,不相信對宿命的超越,而只相信自然法則。但是,法又是一種生命存在的秩序,因此,法又必須具有鮮明的理性品格。結論是:生命應當在超越理性中創造自由的意志,並以這種意志作為法的根據、法的靈魂;同時,法作為一種生命存在的秩序,必須以理性為依據確定它的具體規範。自由意志是法的根據,是法的最高價值判斷,而理性則是法的實效性依據,是法的根據的實際體現方式。

自由在缺乏精神能力的庸人的視野中,往往顯現為生命自然個體性和本能的放縱。這種產生於對生命作為自然本能的物性理解的自由觀念,實在是對生命的侮辱。因為,自由如果被視為本能的肆意蠕動,精神就從根本上失去了高貴的品格。我們當然不同意禁欲主義對待本能的態度,但是,我們不能不確認,生命的自然本能必須在高貴的意義和價值觀中昇華,才能成為體現自由原則的多姿多彩的個性的基礎;而將自然本能視為生命之王,則只能使人類社會退化為直立的獸群。

自由是同人類的根本命運相關的概念,因此,對自由應該作這樣的解釋——自由就是對自然和理性的超越,並在超越中創造只屬於生命的意義和價值觀,使生命的個體性昇華為具有獨特精神魅力的個性;自由就是對宿命的超越,並在超越中展現日益豐盈的精神意境,使生命的自然本能具有優美崇高的情調。法的根本目的和價值,也就在於確立一種秩序:這種秩序能夠容納上述對自由的理解;能夠為生命展現個性、超越宿命、創造命運提供權利條件;能夠使個體與群體、個體與個體之間形成具有互利良知的關係;能夠保障共同利益以個體利益為前提,民族意志、國家意志以個體意志的充分展現為基礎。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未完待续)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完稿)

(《自由圣火》首发   袁紅冰版權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Share This

了解 自由聖火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