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三節 程序的意義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一节 法的根據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民主與共和是社會正義的兩翼。 第三節 民主意志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我已經分析過,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按照其各自的本能觀念邏輯運行,只能造就不公正的法律結果。但是,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恰恰又是在個體權利意識和群體意識的相互交織、相互附麗、相互提升的過程中產生的。...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二節 群體意識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才產生共和的良知。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作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姿態萬千的原則。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因此也是民主意識的前提,但它又不等於主體意識和民主意識,因為,個體權利意識自身只能孕育出個體絕對本位的理念,這一理念中又只能生長出獨裁人格和絕對個人主義的人格,個體權利意識在使生命由本能存在向精神存在邁進一步之後,又異化為違反生命原則的人格。
袁紅冰:《民主與共和》前言
民主與共和的觀念不是伸手就可以採摘的成熟的野果,而是需要在荒原上播撒的種子,只有創造性思維的汗水,才能使那種子長成偉岸的白楊。創造性的根據就在於,每一個時代,每一個民族所面臨的不自由因素的挑戰都各不相同。
《民主與共和》(袁紅冰 著)目錄
《民主與共和》 袁紅冰 著 (一九九三年四月) 目 錄 前言 一、 生命的原則 二、 把思維之手伸向終極真理之後 三、 在情感與理性之間 第一章 民主意識與共和精神的關係 第一節 個體權利意識 一、 個體權利意識是主體意識的萌芽 二、 個體權利意識不等於民主意識 第二節 群體意識 一、 群體意識是主體意識的又一萌芽 二、 群體意識不等於共和精神 第三節 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的原則內涵 一、 民主意識的原則性內涵 二、 共和精神的原則性內涵 三、 在民主意識和共和精神之間 第二章 法論 第一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