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紅冰:《民主與共和》第二章 法論 第四節 法治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確認法高於任何特殊權利意志,是為了以共和精神阻止個體權利絕對觀念的現實化;是為了將生命自然本能之惡排除在法的精神之外;是為了以共和的良知,而不是絕對的私欲作為社會關係的準則。
程序是法的精神的活力源泉,是法的精神的實效性。
法的合法性是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前提,法的權威的道德依據在於其本身的合法性。不具備合法性品質的法,不配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尺度。
「法是關於正義的學說」,而社會正義在於,法必須以自由意志為根據。
共和精神作為確立社會關係的原則,是以對個體權利的確認為前提的。生命群體正是由於容納了不同個性,才成為多樣化的存在,才產生共和的良知。沒有對個體權利的確認,沒有對不同個性的確認,共和也就沒有必要了。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能把抹殺個性和個體權利的群體意識當作共和精神——共和精神不是使生命單調乏味的原則,而是使生命豐富多彩、姿態萬千的原則。